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李亚普
北京刑事律师网(李亚普)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李律师自1996年至2005年一直在法院刑庭、民庭从事审判工作,2006年至今先后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市司法局第二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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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即便未造成损失但是违法放贷数额达到200万的也构成犯罪!
信息来源:北京刑辩律师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5/2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违法 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通过刑法的规定可以知道,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有两个条件,即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2022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就已经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达到200万,即便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也是构成犯罪的!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案例。

(2019)晋1027刑初2号刘建靓、宋兴旺违法发放贷款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响水河支行客户经理刘建靓、宋兴旺,作为孟某(已死亡)和李某1贷款业务的责任信贷员。在办理孟某贷款时对孟某提供的虚假产权证明、虚构借款用途的两份购买精矿粉合同等材料和担保人尹某提供的购买挖掘机的虚假合同及手续,未能认真进行审查,并且在对借款用途及偿还能力没有核实的情况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发放100万元贷款。该贷款已归还本金96万元,归还利息35万余元,该笔贷款未形成资金损失。

在办理李某1贷款业务时,未对李某1提供的订货合同和30个大棚的证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且在对借款用途及偿还能力没有核实的情况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发放100万元贷款。 李某1的贷款,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查封了房产并进行了资产评估,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该笔贷款未形成资金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靓、宋兴旺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孟某、李某1贷款业务过程中,对相关的贷款资料、借款用途及偿还能力未进行严格审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共计200万元,数额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标准,已经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刘建靓、宋兴旺犯罪情节轻微,且最终未造成资金损失,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均可免予刑事处罚。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知道,违法发放贷款罪即便未造成损失,只要违法放贷数额达到200万的也同样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