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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
| 北京刑事律师网(李亚普)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李律师自1996年至2005年一直在法院刑庭、民庭从事审判工作,2006年至今先后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市司法局第二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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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担保贷款转贷给他人获利的构成高利转贷罪吗? |
信息来源:北京刑辩律师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2/10 |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从刑法规定看,构成高利转贷罪是套取的信贷资金,那么说,什么是信贷资金呢?信贷资金是不是指的信用贷款?包不包括担保贷款吗?下面我们来看学者的观点。
一、高利转贷罪中的信贷资金是不是指的信用贷款?包不包括担保贷款吗?
对此,张明楷教授认为“信贷资金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发放的资金,包括担保贷款资金与信用贷款资金。”而赵秉志教授则认为信贷资金不包括担保贷款,其提到“由于未经担保,信用贷款具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借款人私自将信贷资金转贷通瑞,不仅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必然加大信贷资金的风险,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因此,刑法典规定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二、案例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楼惠芝高利转贷二审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月楼某1授意被告人楼惠芝筹集资金。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楼惠芝以虚假的购销合同通过浙江金哥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哥公司)在中国建行义乌分行贷款1700万元;2013年1月28日通过义乌市金富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金富公司)以承兑汇票贴现方式在中信银行贷款2187万元。后通过楼某1的司机吴宗兵(在逃)账户以高于银行利率(月息4分)转借给项城市福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城福德公司)进行非法牟利,造成项城市中心广场义乌商贸城项目停工,群众上访,给项城市的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影响。经郑州市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楼惠芝等人以高利转贷方式非法牟利共计10297303.53元。
2013年1月,楼某1授意被告人楼惠芝筹集资金。被告人楼惠芝以虚假的购销合同通过浙江金哥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7日、8日分两次在中国建行义乌分行贷款3600万元,后通过楼某1的司机吴宗兵账户将此贷款中的1000万元以高于银行利率(月息4分)转借给项城福德公司进行非法牟利,造成项城市中心广场义乌商贸城项目停工,群众上访,给项城市的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影响。经郑州市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楼惠芝等人以高利转贷方式非法牟利共计3444333.32元。
项城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楼惠芝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966547.4元;违法所得款13741636.85元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
上诉人楼惠芝上诉,其认为涉案贷款系担保贷款,而非信用贷款。因此,其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高利转贷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和承兑汇票贴现,均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根据《贷款通则》有关“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规定,可以认定,凡是将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银行贷款有无担保不影响其性质认定。银行承兑汇票是纳入信贷科目管理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使用的资金属于银行的信贷资金,票据贴现也是银行借出信贷资金的一种表现形式。原审认定案涉银行贷款、承兑汇票贴现属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楼惠芝及其辩护人关于“涉案贷款系担保贷款,而非信用贷款”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实践中,对套取担保贷款再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也是认为构成犯罪的,希望大家注意!
作者简介:
李亚普律师曾在法院工作供职十余年,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届北京律师协会行民交叉委员会委员,民革朝阳区第四支部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法制晚报特邀客座专家。李律师为中石化集团、大唐集团、北控集团、北汽集团等多家国企提供服务。李律师近二十年执业期间专致刑事辩护,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局魏某受贿、介绍贿赂、贪污案等多起有影响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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