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李亚普
北京刑事律师网(李亚普)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李律师自1996年至2005年一直在法院刑庭、民庭从事审判工作,2006年至今先后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市司法局第二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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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假的材料骗取贷款的一定就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信息来源:北京刑辩律师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2/9
2020年12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对骗取贷款罪进行了修改。
修改的最主要内容是提高了入罪门槛,将构成骗取贷款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两个标准修改为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一个标准。
《刑修十一》使骗取贷款罪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结合变成了纯正的结果犯罪,提高了入罪门槛,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在《刑修十一》对骗取贷款罪进行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二》)规定,造成损失数额二十万元或者骗取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都可以立案追诉。

《刑修十一》删除了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中“有其他严重情节”。亦即只有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才可构成本罪。从本条规定来说,若行为人采用了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但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那么行为人就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骗取贷款罪中行为人是否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是判断是否构罪的唯一标准。
随着《刑修十一》的生效,最高检、公安部也对《立案标准二》进行了修改,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准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使用虚假的材料骗取贷款但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不构成骗取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