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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
| 北京刑事律师网(李亚普)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李律师自1996年至2005年一直在法院刑庭、民庭从事审判工作,2006年至今先后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市司法局第二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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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中,贷款已经被银行认定为不良贷款,行为人构成犯罪吗? |
信息来源:北京刑辩律师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2/9 |
对企业来说,资金是企业存活的血液,没有资金企业是寸步难行。融资难是民营企业都要面对的一个问题。融资难也就导致企业在贷款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使用虚假的手段。骗取贷款罪也就成为悬在不少民营企业家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利剑”。那么说,是不是企业只要使用虚假材料贷款,贷款被银行认定为不良贷款,就已经构成骗取贷款罪了呢?接下来我们看一个案例。
《张连文伪造团体印章罪刑事一审判决书》中,轮台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连文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办理假证,伪造“轮台县哈尔巴克乡哈尔东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用于《哈尔巴克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种植贷款(三户联保)资金监管协议》和轮台县哈尔巴克乡哈尔东村出具的《证明》,2012年5月,被告人张连文申请某银行贷款过程中,提供上述加盖伪造“轮台县哈尔巴克乡哈尔东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文书,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张连文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轮台县签订支行《个人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八十万元,保证人林道忠、申成林、马建峰对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0月17日,某银行出具一份《零售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该催款通知书中载明张连文拖欠某银行贷款本息共计662325.38元。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连文向轮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轮台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直接损失金额662325.38元是某银行出具的“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然而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并不一定形成刑法意义上的既成损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连文犯骗取贷款罪罪名不成立。
1、在轮台县法院的判决中,认定张连文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就是银行出具不良贷款的认定不属于刑法意义上骗取贷款罪中的“重大损失”。
2009年《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该批复规定,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根据目前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商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并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损失,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2、如何认定骗取贷款罪中的“重大损失”。
2009年《公安部关于对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的批复》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考量。该批复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借款不能归还的,应认定为损失:第一,法院宣布借款人破产,已清算完毕的。第二,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第三,借款人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己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的。第四,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公司、企业已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
还有的观点认为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是行为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造成严重损害的结果状态。虽然根据货币的时间价值理论,逾期即意味着损失,但只有逾期本金达到起刑点50 万元,且偿还可能性达到足以定性为五级分类法中的“损失”类贷款时,才能视为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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