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情况
2018年6月,小山与小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一套房产以3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小帅。合同签订后,小山从小帅处取得房款人民币 280万元,并口头约定余款20万元待房产过户后付清。
同年 10 月下旬,小山因债务纠纷遂产生再次出卖上述房产的想法。小山与小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以 260 万元将房屋卖与小美。之后,小山在仅取得小美给付的人民币100 万元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小美。
小帅发现后,向公安局报警而案发;小山被民警抓获。小帅支付的 280万元购房款已被被告人小山用于个人赌博、归还赌债及个人挥霍。
二、 我们之前的文章提到过,像这种一房二卖的情况,如果售房人将钱款挥霍的一般会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为其构成诈骗罪。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售房人同样将钱款挥霍的是不是一定会构成诈骗罪呢?
不一定。
我们认为诈骗罪的故意只能产生在行为之前或行为之时,而不能产生在行为之后。区分是否构成诈骗罪是行为人卖房之前或之时就有诈骗的故意则成立诈骗罪,诈骗的故意产生在卖房之后则不构成诈骗罪。
首先,在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小山完全可以房产出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小山仅对小帅承担民事违约费;
首先,小山对小帅构成诈骗罪必须在将房屋销售给销售之前或之时就有诈骗的故意。小山将房屋又卖与小美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小山将房屋销售给小帅之前或之时就有诈骗的故意。在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小山完全可以房产出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小山仅对小帅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小美事实上取得了房所有权,不存在任何财产损失。所以,小山对小美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第三,小山对小帅的行为充其量成立侵占罪。即小山在决定将房产出卖给小美之后,就必须向小帅退还 280万元。如果小山拒不退还就成立侵占罪;
最后,虽然从法律层面讨论,小山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诈骗罪。但是,实践中,小山对小帅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心理内容,其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的时间及有无是通过客观行为去判断的。小山将房屋一房二卖并将售房款挥霍的很难被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一房二卖并将钱款挥霍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有不被认定为诈骗的可能,但在实践中被认定为诈骗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
一、 基本情况
2018年6月,小山与小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一套房产以3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小帅。合同签订后,小山从小帅处取得房款人民币 280万元,并口头约定余款20万元待房产过户后付清。
同年 10 月下旬,小山因债务纠纷遂产生再次出卖上述房产的想法。小山与小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以 260 万元将房屋卖与小美。之后,小山在仅取得小美给付的人民币100 万元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小美。
小帅发现后,向公安局报警而案发;小山被民警抓获。小帅支付的 280万元购房款已被被告人小山用于个人赌博、归还赌债及个人挥霍。
二、 我们之前的文章提到过,像这种一房二卖的情况,如果售房人将钱款挥霍的一般会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为其构成诈骗罪。今天分享的这个案例售房人同样将钱款挥霍的是不是一定会构成诈骗罪呢?
不一定。
我们认为诈骗罪的故意只能产生在行为之前或行为之时,而不能产生在行为之后。区分是否构成诈骗罪是行为人卖房之前或之时就有诈骗的故意则成立诈骗罪,诈骗的故意产生在卖房之后则不构成诈骗罪。
首先,小山对小帅构成诈骗罪必须在将房屋销售给销售之前或之时就有诈骗的故意。小山将房屋又卖与小美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小山将房屋销售给小帅之前或之时就有诈骗的故意。在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小山完全可以房产出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小山仅对小帅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小美事实上取得了房所有权,不存在任何财产损失。所以,小山对小美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第三,小山对小帅的行为充其量成立侵占罪。即小山在决定将房产出卖给小美之后,就必须向小帅退还 280万元。如果小山拒不退还就成立侵占罪;
最后,虽然从法律层面讨论,小山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诈骗罪。但是,实践中,小山对小帅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心理内容,其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的时间及有无是通过客观行为去判断的。小山将房屋一房二卖并将售房款挥霍的很难被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一房二卖并将钱款挥霍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有不被认定为诈骗的可能,但在实践中被认定为诈骗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