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李亚普
北京刑事律师网(李亚普)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李律师自1996年至2005年一直在法院刑庭、民庭从事审判工作,2006年至今先后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市司法局第二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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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了解刑事诉讼中的“传唤”!
信息来源:北京刑辩律师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2

这是一张《传唤证》,作为刑事律师大家都不陌生,但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可能终生都未必能见到。

那么说,什么是传唤呢?普通人在收到《传唤证》时应该注意些什么呢?接下来我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传唤?

传唤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有规定。本文讨论的是刑事诉讼中的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传唤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传唤包括侦查阶段的传唤和刑事审判阶段的传唤两种情形。侦查阶段的传唤主要是为了调查案情的需要。而刑事审判阶段的传唤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侦查阶段的传唤

1、传唤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的传唤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一种是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另外一种是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但是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准备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都会使用传唤措施。

2、传唤地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的地点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地点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但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口头传唤情况紧急的可以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

3、传唤方式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要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由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时间以及传唤结束时间均应填写在传唤证上。

在传唤时,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场的,办案人员要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家属不在场的,也要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4、 传唤时间

第一,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除非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也最多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二,若传唤期限已经届满,公安司法机关也没有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此时便要立即结束传唤。

第三,公安司法机关不能采取连续传唤的形式,来变相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禁。同时在传唤过程中还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三、审判阶段的传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传唤当事人。但如果被传唤人不配合,法院将会根据不同案情作出不同的处理。

1、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根据《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3、法院可以拘传。

根据《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法院可以拘传。

4、法院决定逮捕

根据《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若出现以上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三、传唤与拘传的区别。

拘传与传唤不同,拘传是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通常是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但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他们的主要区别为:

1、拘传与传唤两者的性质不同。

拘传对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约束和限制,并且在相对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其到达法定的场所和地点。而刑事传唤并不属于五类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通常起到通知的作用,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不能形成约束和限制。即使出现了相对人拒不配合传唤的情况,公安司法机关对相对人也没有权力直接采取强制方式。

2、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

拘传的适用对象范围仅限于未被适用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主体。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既涵盖了刑事拘传措施的全部对象,也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刑事附民事诉讼案件的原被告。

以上就是有关刑事传唤的内容,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