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日,朴某在ATM机上取款后,忘记取出银行卡且未退出操作页面就离开了。这时,周某正好去取款,发现遗留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就顺势取走了6500元。后周某被抓获。
【周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周某取款时,ATM机中的钱款依然在银行的保管和控制之下,周某以朴某的身份向ATM机发出指令,ATM是基于朴某的身份配合指令,交付钱款的。周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的行为。
因此,周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辩护策略】
本案事实相对清楚,被告人退赃退赔,其主观恶性较小。但是,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的长短直接决定了其的刑期的长短。
我们在本案中多次向办案部门反映要求快捕快诉。最终,案件从抓捕到开庭仅仅用了二个月的时间,得以使周某的刑期也控制在了两个月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