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李亚普
北京刑事律师网(李亚普)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李律师自1996年至2005年一直在法院刑庭、民庭从事审判工作,2006年至今先后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市司法局第二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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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应聘,侵占公司财产是诈骗还是职务侵占?
信息来源:北京刑辩律师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1
一、案例
2014年3月份,被告人姚某以“古瞻峰”的虚假身份证通过网上应聘到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得源饲料厂担任货运驾驶员。同年7月18日,得源饲料厂负责人安排被告人姚某与江某一起运载货物往揭阳市并收回货款。被告人姚某见有机会侵吞货款,便说服郑某由其一人负责送货。随后被告人姚某便独自一人开货车将货物运载至揭阳市交还货主郑某,并收回货款现金人民币37550元,被告人姚某随即携带货款逃离,后用于偿还赌债。
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一年。
那么说,冒用他人身份证应聘,侵占公司财产是诈骗还是职务侵占呢?
二、我认为区分是诈骗还是职务侵占看行为人应聘的意图,如果如果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应聘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机骗取或窃取公司财物,而没有真实的就业的想法应为诈骗罪。
本案就是典型的冒充他人身份应聘,后再履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单位财物的典型案例。应当说,以虚假的身份证应聘后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所在单位财物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争议很大。
我个人认为,主要看当事人应聘的意图,如果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应聘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机骗取或窃取公司财物,而没有真实的就业的想法应为诈骗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自己被列入了失信等情况无法使用自己身份证应聘才冒用他人身份证去应聘的,其在应聘时有真实的就业需求,则为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