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李亚普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就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贵局以李某举报日照市TS大厦为由进行刑事立案是错误的,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及犯罪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以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生命、健康、名誉等造成损害为由索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公式是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对受害人实行威胁-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受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从以上《刑法》规定和刑事理论可以知道,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为人排除权利人控制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所有的物,并遵从财物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实施了对他人生命、健康、名誉造成损害的威胁行为,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未对他人索要财物或者是为了主张合法的债权债务则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
2、李某举报日照市TS大厦违法售房的行为未对包括受害人SJ公司及日照市XHSD公司、时某等任何人主张过任何财物(债权),李某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李某没有通过举报日照市TS大厦违法售房的行为向任何人主张过任何的财物,包括她与时某之间的合法债权。实际上,李某也根本没有想过通过举报行为达到解决她与时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
退一步讲,即便李某通过举报日照市TS大厦违法售房的行为而向时某主张债权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前面已经提到,敲诈勒索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通过实施威胁行为而去主张合法有效债权是不构 成敲诈勒索罪的。
3、李某没有实施对SJ公司包括敲诈勒索行为在内的任何违法行为。
日照市TS大厦违法售房的事实是真实的,该事实得到了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确认。李某举报日照市TS大厦违法售房的行为非但不是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恰恰相反,李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4、李某与时某之间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应介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规定,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公安部对此类事件反复作出规定不允许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因此,贵局对如此明显不构成犯罪的事情按刑事案件立案是错误的。
综上,李某的行为不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恰恰相反,该行为是一种正能量,是应该宣扬和鼓励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等相关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
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公安机关办案是讲证据的,是肯定不会冤枉任何一个好人的。在此,恳请公安机关不要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蒙蔽和利用,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对李某的敲诈勒索罪的刑事立案,还李某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理。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亚普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