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因涉嫌诈骗1700万被朝阳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事人委托李亚普律师作为孙某某的律师会见孙某某后,李亚普律师认为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向朝阳区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朝阳区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未对孙某某批准逮捕。最终,孙某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孙某某诈骗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亚普律师作为孙某某的律师现就孙某某诈骗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该案只是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按经济犯罪立案是错误的。
一、在本案中,孙某某根本没有与刘某、吕某等人有诈骗的预谋和共识。
我在会见孙某某时,孙某某提到他在刘某和吕某的公司与张恒基等钢材供应商之间只是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说白了他就是中介,他只是在介绍成功后按约定收取中介费,对其他的事情他一概不负责,也没有权利过问。在SJYY公司与钢材供应商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给付货款和收取钢材的主体都是SJYY公司,与孙某某无任何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知道,靠孙某某实施诈骗钢材供应商1700万钢材款的犯罪行为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我在会见孙某某时他提到包括事前和事后他根本就没有和刘某、吕某等人形成过诈骗的共谋,也未在在主观上和刘某、吕某等人形成过一致。
二、孙某某没有实施诈骗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必须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我在会见孙某某时,他提到SJYY公司确实是做钢材贸易的公司,并且他在施工方的工地待过,该公司和施工方签订的钢材供需合同是真实的,孙某某并没有虚构过任何事实。
三、刘某和吕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罪的行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更谈不上孙某某构成诈骗罪了。
据了解,刘某、吕某只是因为供货方的钢材质量等问题没有结清货款。这在商业往来中是非常正常的现象,这种行为只是违反了《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违法行为,而不是经济犯罪,也不能依此说明刘某、吕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我在会见孙某某时,他提到刘某、吕某等人自始至终没有离开过公司,他们的通讯工具也是畅通的,在钢材供应商索要货款时没有采取任何逃避行为,在公安机关传讯时也是积极配合的。孙某某的手机停机是因为其手机欠费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实施诈骗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停机的。这些情况都足以说明刘某、吕某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前面已经提到,诈骗罪客观上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我在会见孙某某时他也提到他在工地待过,SJYY公司和施工方签订的钢材供需合同是真实的,刘某和吕某等人也没有虚构事实的行为。
因此,刘某、吕某不构成诈骗罪,孙某某就更不可能是诈骗罪了。对此,公安部下发的(〔89〕公(治)字30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中也作出了“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等相关规定。
综上,公安机关认为孙某某构成诈骗犯罪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12条规定,作为孙某某的律师特提出如上法律意见。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李亚普
2011年4 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