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BSD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投资成立的“JR公司”的1.2亿元合法财产被刘某、钟某某诈骗委托李亚普律师提起刑事举报。最终,在李亚普律师的努力下,刘某、钟某某等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并将诈骗的财产退还受害人。
北京BSD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投资成立的“JR公司”的1.2亿元合法财产被刘某、钟某某诈骗委托李亚普律师提起刑事举报。最终,在李亚普律师的努力下,刘某、钟某某等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并将诈骗的财产退还受害人。
举报信
举报人:北京BSD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工业小区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举报人:刘某,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石家庄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南里9楼71号,
被举报人:钟某某,男,1964年8月27日,汉族,北京PY工贸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址:北京市崇文区某某北里五条3楼2单元7号
【律师提示】:举报信开头首先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列明,以便受理机关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信息。
举报事项:
举报人请求公安机关和中国银监会对ZZ系列公司的42577.65万元贷款一并审查,对田某等北京某银行朝阳支行(简称“朝阳支行”)个别工作人员与刘某、钟某某内外勾结诈骗三河JR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JR公司”)1.2亿资产的犯罪行为一并进行侦查,使其得到法律的严惩,将其侵吞国家银行和“JR公司”的财产予以追缴和返还,避免国家银行和我们遭受巨额的损失。
【律师提示】:举报信第二部分采取开门见山方式首先表明举报事项,表明举报人那些权益受到了损害,举报人的具体要求是什么。简单明了,避免冗长。
基本案情:
举报人北京BSD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新加坡STL私人投资有限公司于1994年成立了“JR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配套服务项目。
“JR公司”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因资金出现暂时困难需向银行融资贷款,刘某、钟某某乘虚而入,利用他们与银行的关系,并勾结“朝阳支行”原行长田某等个别工作人员,将“JR公司”从“朝阳支行”贷出的1.2亿余元贷款据为己有。刘某、钟某某诈骗“JR公司”1.2亿余元贷款的犯罪目的如果没有与“朝阳支行”田某等个别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恶意串通是根本不可能达到的。
目前,“朝阳支行”因被诈骗4.2亿人民币的案件已由北京市公安局对田某等人涉嫌犯罪的行为立案侦查,中国银监会已经进驻“朝阳支行”进行相关账目的审查,但未将刘某、钟某某与银行个别工作人员相勾结,诈骗“JR公司”1.2亿余元贷款的犯罪行为列入侦查的范围。事实上,“朝阳支行”的个别工作人员已经将刘某、钟某某及其所控制的“ZZ”系列公司从“朝阳支行”贷款的42577.65万元列入不良资产(呆坏账)的范畴。这样一来,“朝阳支行”的个别工作人员以及刘某、钟某某等人就会逃避法律的处罚,国有巨额资产将会流入银行个别工作人员和刘某、钟某某等人的腰包,“JR公司”的1.2亿元的贷款将无法归还,企业将面临倒闭、破产。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2年,刘某找到时任“JR公司”董事长萧某某谎称能为“JR公司”融资,并说以由刘某和钟某某控制的北京PY工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PY公司”)的名义和“JR公司” 签订合作联营协议。于是,在刘某的欺骗下“JR公司”、 三河YY国际度假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详细情况附后)和“PY公司”签订了《合作联营协议》,约定:“JR公司”以原投入的11000万元为资本,“PY公司”再投入9000万元共同开发“JR公司”名下的房地产项目。
《合作联营协议》签订后,因为刘某、钟某某根本没有资金进行投资,“PY公司”更是没有投入一分钱。不仅如此,反而却将“JR公司”名下的171套房屋做虚假的销售进行融资。刘某称已经和 “朝阳支行”原行长田某等人沟通好,并要求 “JR公司”将公章和营业执照交给他由他具体办理贷款事宜,又谎称由于“JR公司”是河北企业,无法在北京开立账户,必须由“PY公司”在北京开立帐户。由此,刘某安排“JR公司”和“朝阳支行”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住房按揭贷款监管协议》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朝阳支行”向“JR公司”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打入“PY公司”在该行的账户,“PY公司”对该项资金没有支配权,其只能依据“JR公司”或“朝阳支行”的指令进行调配,并且该项资金只能用于“JR公司”房地产建设,“朝阳支行”对发放到“PY公司”帐户的资金进行监管。上述协议签署后,刘某、钟某某找来虚假的购房人,在朝阳区华彬大厦由购房人、“朝阳支行”和“JR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刘某、钟某某将171套房屋虚假销售完毕,“朝阳支行”向“JR公司”住房按揭贷款12450.14万元也打入到“PY公司”在该行的帐户。
刘某、钟某某勾结 “朝阳支行”田某等个别工作人员通过上述诈骗手段将“JR公司”的全部资产抵押给“朝阳支行”。其后,刘某利用其控制的“JR公司”的公章在“JR公司”毫不知情之下将“JR公司”存放在“PY公司”帐户的12450.14万元按揭贷款全部挪用至刘某个人所有的石家庄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ZZ盛世(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帐户中,予以非法侵吞。
【律师提示】:举报信第三部分为事实与理由部分,这部分应详细具体。
现在刘某仍实际控制“JR公司”,拒不交出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作为“JR公司”的股东之一,我公司请求公安机关和中国银监会对ZZ系列的贷款一并审查,对田某等“朝阳支行”个别工作人员与刘某、钟某某内外勾结诈骗“JR公司”1.2亿资产的犯罪行为一并进行侦查,使其得到法律的严惩,将其侵吞国家银行和“JR公司”的财产予以追缴和返还,避免国家银行和我们遭受巨额的损失。
【律师提示】:举报信最后对举报观点进一步重点说明,首尾呼应,有利于将举报观点突出。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举报人:北京BSD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