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律师有权申请检察院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3、 律师担任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6、代为刑事和解;
7、作为代理人出席法庭,发表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