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好电子市场内销售翻新IPHONE手机 货值达40余万元
【案情回顾】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处近日办理了一起在中关村鼎好电子市场内销售IPHONE翻新手机的案件,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0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魏某自2012年3月份起,伙同其妻子赵某及员工李某租用了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鼎好天地电子市场B2979号摊位从事苹果牌二代、三代、四代和4S翻新手机的销售生意。据魏某称,他通过QQ认识了在广东销售翻新机器的李某,并从其处直接购进经过翻新的裸机,再从北京的丰台区木樨园陈某处以10元一套的价格,购进手机包装盒、商标、充电器、数据线等配件。魏某并没有见过上家,同时通过QQ和电话联系,裸机和包装配件都由上家用快递的方式寄至魏某的柜台。拿到货物后,魏某把手机和充电器、数据线,按照型号分别装进包装盒里,在包装盒外面贴上苹果商标、条形码,加以塑封,以比正品手机稍许便宜的价格出售给买主。IPHONE 3GS(16G)卖价1100元,IPHONE 3GS(32G)卖价1150元,IPHONE4(8G)卖价2450元。IPHONE4(16G)卖价2500元,IPHONE4S卖价3550元到3600元。赵某、李某二人主要负责在柜台销售货物、记账和送货。
2012年7月28日上午,派出所民警在接到群众案后,前往鼎好天地电子市场B2979号摊位,将魏某等人抓获归案,并当场起获了IPHONE手机205部,经鉴定起获的IPHONE手机均为假冒苹果公司的产品,鉴定价格总计为人民币40余万元。
【检察官说法】
犯罪分子未获得苹果公司的授权许可,铤而走险的大量购进IPHONE牌翻新手机并予以销售,侵犯了“IPHONE”商标注册权。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