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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
| 北京刑事律师网(李亚普)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李律师自1996年至2005年一直在法院刑庭、民庭从事审判工作,2006年至今先后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市司法局第二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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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老人推到他人价值6万元摩托车的行为该承担什么责任? |
信息来源:北京刑辩律师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28 |
今年6月,家住上海的陈先生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损坏,视频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记者了解到,事发后经鉴定,摩托车损失高达16000多元,老人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儿子。陈先生了解到这位老人曾有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都不了了之,这次其儿子在事发后一直避而不见,他决定用法律解决这个问题。 那么说,肇事老人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民事上又该不该赔偿陈先生呢?要理清刑事和民事责任问题就要把下面几个问题弄清楚。
一、 肇事老人需不需负刑事责任? 1、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报道,老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其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老人构成犯罪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2、 肇事老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根据报道,老人无故将他人摩托车推倒,其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那么,到底该老人构成何罪呢?我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通过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寻衅滋事罪强调的是无事生非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认为寻衅滋事罪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北京法院掌握的标准是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10000元以上的,应立案追究”。
如何判断同样的毁坏财物行为是属于寻衅滋事还是故意毁坏财物。 第一,一般从是否属于“无事生非”还是“事出有因”进行判断。“无事生非”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果“事出有因”则认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是 “事出有因”也并不是说只要受害人有一点过错引发了双方的矛盾,行为人因此实施了故意毁坏受害人财物的行为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第二,寻衅滋事是一种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寻衅滋事罪毁坏财物的行为不单单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而且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在刑法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知道,肇事老人和陈先生无冤无仇,并且陈先生停放的摩托车也没有妨碍其出行,肇事老人无故推倒摩托车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寻衅滋事的犯罪。 但是,毕竟该老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最终,能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还真不好说。
二,那么说,陈先生的损失该如何主张呢? 如果该老人没有赔偿能力,陈先生的损失该如何主张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这名肇事老人,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她的监护人,也就是老人的儿子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老人的儿子却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连面都不肯露。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只有走起诉这一途径了。 俗话说的好“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摊上这样的老人,真没办法做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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