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李亚普
北京刑事律师网(李亚普)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李律师自1996年至2005年一直在法院刑庭、民庭从事审判工作,2006年至今先后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市司法局第二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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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退赔如何影响量刑?
信息来源:北京刑辩律师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7

一、引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作为司法实践中涉案金额较大、人数较多、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类型之一,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众权益都是一种严重的侵害。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该修正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退赔作出了重大的修改。都作出了哪些改变呢?又为什么要改?

二、案例
被告人唐宏娟伙同胡某、宋某(均已判决)等人于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某大厦等地的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等公司内,通过业务员发传单、组织一日游等途径公开宣传,以认购新能源电动汽车并代为销售等为名,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新能源电动汽车订购合同》《新能源电动汽车车辆委托代销合同》等协议,承诺高额回报,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唐宏娟及其所带领的团队参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唐宏娟于2022年2月7日被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唐宏娟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00万元,现在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宏娟伙同胡某、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某大厦等地的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等公司内,通过业务员发传单、组织一日游等途径公开宣传,以认购新能源电动汽车并代为销售等为名,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新能源电动汽车订购合同》《新能源电动汽车车辆委托代销合同》等协议,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其中,被告人唐宏娟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

唐宏娟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宏娟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其行为非暴力性犯罪,一贯表现良好,有立功表现,已大额退赔,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所得金额有误,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唐宏娟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宏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宏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宏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家属已代为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在案,故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唐宏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宏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唐宏娟的违法所得(含在案之人民币100万元),发还已报案集资参与人。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在公诉前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1、《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退赃退赔情节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前,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退赃退赔行为没有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退赔退赃情节是不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而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也就是说,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前,如果要对被告人退赃退赔作出减轻处罚是要经最高法院核准的。
2、实践中,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前如果退赔退赃也会获得从轻处罚,仅仅在最高院解释中提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根据实例判决我们可知对于审理期间的退赔,法院会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在湖北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当中,一审时被告人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随后被告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主动退还360万。二审法院认为,鉴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主动退赔人民币360万元,所以决定对其量刑予以调整,最后减少了被告人两个月的刑期。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前在实践中进行积极退赔的,也会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但仅仅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情节,并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

四、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2022年非法集资解释》)进一步规定对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2022年非法集资解释》除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外,还规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五、《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有利于挽回被害人的损失,降低了涉众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非吸案件中涉及人员多、数额大,有的投资参与人甚至是用房屋抵押获取资金后进行的投资。挽回损失是投资参与人最大的诉求。《刑法修正案十一》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作出修改,修改后的规定有利于挽回被害人的损失,降低了涉众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附:
《刑法修正案11》十二、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