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李亚普
北京刑事律师网(李亚普)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李律师自1996年至2005年一直在法院刑庭、民庭从事审判工作,2006年至今先后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市司法局第二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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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信息来源:北京刑辩律师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4

一、案例。
新能源公司与伊电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伊电公司购销合同),约定总价款187.94万元,由新能源公司向伊电公司提供高压开关柜22台等设备。合同签订后,伊电公司按合同约定于1996年2月15日预付总价款的15%即28万元给新能源公司。李铁作为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组织货源于1996年2月23日与川电公司签订川电公司购销合同,约定由川电公司向李铁提供伊电公司所需高压开关柜22台;合同生效预付10%定金,货到验收后付80%,留10%质保金,设备运行一月后付。新能源公司于同年3月12日预付定金11.7万元。川电公司于1996年6月至同年7月按新能源公司指定向伊电公司发货完毕。

伊电公司收到新能源公司从川电公司定购的高压开关柜后,分别于1996年向新能源公司支付货款143万元(含已付28万元),1997年支付40万元,1998年支付146677.77元,共计1976677.77元,所付货款中有16万元和14万元分别在1997年11月7日和1998年4月30日应李铁要求直接汇至李铁在上海市设立的弘晨公司。

1997年3月10日,李铁与川电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书,约定由其代理销售川电公司部分产品,并负责货款催收;川电公司按李铁代理销售合同总价与川电公司报价差额的70%作为支付李铁的代销费,川电公司收到用户货款后,按收到货款的比例分期支付相应代销费;货款到达川电公司帐户后,若小于合同总额65%时不提成,大于或等于65%而小于85%时只提取应得的60%,大于或等于85%时等比例结算给李铁。李铁遂通过以川电公司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销售合同的方式代销了川电公司部分产品。在川电公司员工王某1催要前述高压开关柜货款时,李铁于1997年下半年提出以代销费充抵部分货款的意见,王某1表示同意,但要求李铁到川电公司当面结算。之后,双方一直未就代销费进行结算。

1998年6月9日,川电公司就川电公司购销合同应收货款以挂号方式致函新能源公司,要求其在同月25日前付清所欠货款110余万元,李铁收到此信函后未履行给付义务。此后,川电公司无法与李铁取得联系,李铁也从未主动联系川电公司,川电公司于2001年12月13日报案。
1998年8月29日起,李铁在自贡市承包经营歌舞厅;1999年1月25日到成都市购买西城家园10栋1单元2楼3号住房,经装修后入住,同时购置成都市梨花街皇城商业广场2楼65号商铺一间。2001年12月10日,李铁在成都市成立晨曦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2003年2月13日晚8时许,公安机关在李铁住处将其挡获,并扣押其部分财物。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铁作为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借用公司名义与川电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逃避给付货款的义务,其主观上具有利用签订合同非法占有川电公司货款的故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判处被告人李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退赔川电公司损失。
李铁不服上诉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与一审意见一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高院对该案件再审。
四川省高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李铁作为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取伊电公司支付的货款后,未用于积极履行向川电公司的付款义务,而是主要用于个人投资或消费,其存在非法占有川电公司货款的故意和客观表现的证据不足。虽然李铁在已收到伊电公司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在川电公司催要货款时,以伊电公司货款尚未收完为由,未付应支付川电公司的货款。但李铁的上述行为并不会导致川电公司产生错误认识并免除新能源公司的付款责任的后果,该行为性质属民事欺诈行为。

最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本案属经济纠纷,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错误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李铁作为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收取伊电公司支付的货款后,本应支付尚欠川电公司的货款而未支付,其将该款项用于个人另行经营、购买住房、商铺、小汽车及家庭生活等支出,李铁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责令退赔,原审裁判李铁将相关财物退赔川电公司,并无不当。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和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03)成郫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中关于“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铁的财物退赔川电公司,不足部分继续退赔”部分;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和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03)成郫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告人李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部分;
三、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铁无罪。


二、合同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认定不同。
本案当中李铁从一审构成合同诈骗罪到高院再审被判无罪,关键在于对其行为认定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行为。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虽然现行法律对于二者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形复杂,给辨别两者带来不少难度。接下来谈几个辨别两者的主要依据。

1、欺诈内容是否为主要的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可分为主要条款与次要条款,所谓主要条款主要指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诈骗行为的欺诈内容针对的是主要的合同条款,即行为人利用签订合同为手段,但其根本就不存在履行义务的意图,或者行为人先履行一部分合同义务,诱骗合同相对方履行完义务后,行为人即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并将已获取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民事欺诈行为则是针对合同约定的次要条款,只对部分事实或局部事实进行隐瞒等。同时民事欺诈行为并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内容,其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前提。

例如在购房合同中,主要条款也就是主要权利义务便是一方过户房屋另一方交购房款。如果出卖人连房屋都不曾拥有,通过虚构房屋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认识错误而交付房款,那便是诈骗行为。但如果房屋确为出卖人所有,只是出卖人为了顺利卖房将房屋为凶宅的事实隐瞒,购房人在被隐瞒的情况下购买过户,此时房屋出卖人就是民事欺诈,而不是诈骗行为。

2、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从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上来说,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判断欺诈性质的重要依据。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通过虚构事实方式与他人签订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则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性。

若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经营或者投资机会,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能力,则其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除此之外,对于合同履行能力,陈兴良教授认为:虽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但行为人自认为经过努力可以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即使后来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不能因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虚称能够履行合同而认定为合同诈骗,这是一种民事欺诈。

3、行为人是否履行合同。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在一定情形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那是不是只要出现规定的情形就构成诈骗罪呢?并非如此。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欺骗行为,但如果仍然履行了合同,并通过履行合同获利的,那么属于合同欺诈,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例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如果签订合同以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以此骗取他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就是一种假冒主体的合同诈骗。
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只是冒用其他单位名义签订合同,还是履行了合同,则只是合同主体的民事欺诈,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如果签订合同以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以此骗取他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就是一种虚假担保的合同诈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只是提供虚假担保,但还是履行了合同,则只是合同担保的民事欺诈,而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是否直接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在我国刑法中,诈骗罪要求直接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或者处分,而被告人获得对财物的占有或者处分。如果没有这种直接的经济损失,就很难构成诈骗罪。

例如,就贷款诈骗而言,我国刑法规定了贷款诈骗,在一定情形下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只有通过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诈骗罪。如果只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损害了部分合同相对方利益的,尽管合同相对方存在一些经济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只是民事欺诈。

四,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责任承担也不相同。
1、民事欺诈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中受欺诈人的撤销权。也就是说,因欺诈行为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合同被撤销后,面临着合同责任的承担如损害赔偿、返还财产。合同责任属于民事法律责任,其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2、合同诈骗的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针对合同诈骗罪的三种不同财产数额规定了三档刑期,对应三种处罚方式。其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一审被告人李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要求退赔川电公司。而高院再审认为是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欺诈行为,改判仅对违法所得财物责令退赔,无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