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辩护业务:
(一)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二)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三)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四)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五)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七)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 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二、刑事举报业务:
1、 调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 起草法律文书,向委托方提供法律意见;
3、 针对委托事项整理方案;
4、 与相关人员进行谈判、磋商;
5、 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举报;
6、 其他与刑事举报有关的事项。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业务:
适用范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律师有权申请检察院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3、 律师担任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6、代为刑事和解;
7、作为代理人出席法庭,发表代理意见。
四、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适用范围: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1、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3、代为调解。
4、作为代理人出席法庭,发表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