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首席律师:李亚普
北京刑事律师网(李亚普)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李律师自1996年至2005年一直在法院刑庭、民庭从事审判工作,2006年至今先后在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市司法局第二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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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9626918
邮箱:lypdy828@sohu.com
联系人:李亚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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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公安局干警张某某徇私枉法判处缓刑案(点击查看判决)
    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干警张某某、齐某徇私枉法一案。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张某某、齐某在办理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田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涉嫌徇私枉法罪,最终案件经过李亚普律师的辩护,张某某被判处缓刑。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9亿缓刑案(点击查看判决)
    案情介绍;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委托李律师进行辩护,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帮助张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发现张某某存在自首及犯罪主观恶性小、具有悔改表现、初犯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孙某某合同诈骗3000万不起诉案(点击查看不起诉决定书)
    孙某某通过“高进低买”的方式采购他人3000余万元钢材。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孙某某立案。孙某某委托李亚普律师辩护后,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孙某某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只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该案纯粹为民事纠纷。最终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故意杀人致三人死亡,累犯,被判处死缓案(点击查看判决)
    孙某某在KTV娱乐时因倒车与他人发生口角,孙某某持刀将对方两人杀害,并误杀己方一人。孙某某的家人委托李亚普律师辩护后,李律师提出对方过错在先,并经过多方努力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在孙某某是累犯的情况下,通过李亚普律师的辩护,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赵某某职务侵占60万余元不起诉案(点击查看不起诉决定书)
    赵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金融公司人力资源主管期间,编造虚假的入职信息套取公司支付的“猎头费”60万余元。赵某某的家人委托李亚普律师辩护后,经李律师的努力,公安机关对赵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通过李亚普律师的辩护,海淀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不起诉(点击查看不起诉决定书)
    本人收获的一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本案是一家民营企业为了从目标公司拿到业务而向目标公司部门主管进行行贿30多万元而案发的。通过努力,争取让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 张某某挪用公款130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900万余元判处缓刑案(点击查看判决)
    河北移动公司人力资源部张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委托李律师进行辩护,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张某某存在自首及犯罪主观恶性小、具有悔改表现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某对于挪用公款罪判处二年六个月、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于刑事处罚

  • 田某某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点击查看不起诉决定书)
    房山区公安分局认为田某某在维修他人车辆时存在过失致使李某某死亡,田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田某某的家人委托李亚普律师辩护后,通过李亚普律师的辩护,最终房山区检察院对其不起诉的决定。

  • 许某某强奸不起诉案(点击查看不起诉决定书)
    北京某公司员工许某某强奸一案,许某某的家人委托李亚普律师辩护后,李律师提出许某某与被害人系恋人关系,许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最终,大兴区检察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许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 史某某贩卖毒品判处缓刑案(点击查看判决)
    史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史某某的家人委托李亚普律师辩护后,李亚普律师提出史某某是初犯、偶犯,其认罪态度较好,最终,海淀区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其作出缓刑的判决。

  • 刘某某诈骗21万余元判处缓刑案(点击查看判决)
    北京市某公司员工刘某某诈骗拆迁款21万余元,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数额1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量刑为3到10年,依法不能判处缓刑。通过李亚普律师的辩护, 法院采纳了李律师自首的辩护意见,对刘某某作出缓刑的判决。

  • 王某某猥亵免于刑事处罚案(点击查看判决)
    北京某高中学生王某某猥亵儿童一案,王某某的家人委托李亚普律师辩护后,李律师提出王某某属于偶犯、初犯,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积极赔偿。最终,朝阳区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某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判决。

  • 初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数罪并罚、累犯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点击查看判决)
    初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一案委托李亚普律师辩护后,李亚普律师提出初某某属于自首,并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最终,怀柔区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初某某属于累犯的情况下,数罪并罚仅判处初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 李某某非法出售发票不起诉案(点击查看不起诉决定书)
    北京某商贸公司副总李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委托李亚普律师进行辩护,李律师提出李某某属于偶犯、初犯,其有正当职业,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属于犯罪未遂,最终海淀区检察院采纳了李亚普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刘某某故意伤害取保候审案(点击查看取保候审决定书)
    朝阳区公安分局以刘某某在与刘某饭后故意伤害刘某并导致刘某轻伤为由,认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刘某某的家人委托李亚普律师辩护后,认为在案的证据证明刘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刘某的伤情并非刘某某所为。最终,朝阳区公安分局采纳了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刘某某作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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